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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