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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更多家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吸收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通常只有其中一家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即甲+乙=甲。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乙公司被甲公司所吸收,并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分厂或分部。甲公司为此扩大了业务和经营规模。吸收合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继续存在的甲公司以现款购买,发给股票或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形式换取不复存在的乙公司的各种资产,并承担后者的全部债务。

  二、新设合并,指创建新企业的合并。经过新设合并,原有的各家企业不复存在,而是合并成一家新的企业。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参与合并的甲、乙两公司的法人地位均告消失,成为新成立的丙公司的分厂或分部,即甲+乙=丙。新组建的丙公司接受甲、乙两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并向其所有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如果甲、乙两公司的原所有者不再是新建的丙公司的所有者,那么,丙公司的所有者应向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支付产权转让价款,原所有者不再继续参与新建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再有权分享新建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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