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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除第九章“证券业协会”内容没有修订外,其它所有各章的内容都做了详细的修订。
                   
   拓展市场边界,完善市场体系
   第一章通过第二条、第六条的修订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从根本上解决的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由过去仅仅主要对象为股票债券扩大为所有证券,其中也包括证券的衍生品种;二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
   这两条的修订的意义: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大大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也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的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更重要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其中第六条的修订是属于五个重大问题修订内容之一。
   
   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第二章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修订,主要解决证券发行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公开发行”从法理上定义清楚了;二是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制度和管理,并规定其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三是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定程序;四是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五是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的发行证券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纠错机制,并规定了保荐人与发行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限定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将“公司法”与“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章节所调整内容的法律边界规定清楚了,原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不再出现“一律两法”的现象,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第二,从根本上,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控制了过去曾存在过的不符合发行条件股票发行的情况,牢牢把握证券发行关,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第三,在发行环节出的任何问题都将负有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四,所有这些条款的修订都是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的。
 
   规范交易制度,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第三章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修订,集中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现行证券法只适用于上海和深圳两个主板市场,修订案规定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二是重新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规定了证券交易品种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品种进行的交易方式。三是明确了“短线交易”法律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保证了当特定对象违背此条款规定时,股东可以行使的权益;四是规定了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门槛、法定程序以及需要公告的内容格式,并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同意;五是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限定条件和权责;六是完善了“持续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过程中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时应披露的信息;七是重新界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规定了禁止的交易三大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内涵和外延,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行为。八是修订了限制性条款,依法拓宽了资金入市渠道,明确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出发,建立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第二、从现行证券法仅仅只作为现货的交易法转化到包括各种品种的证券都可以交易的名符其实的证券法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第三,对上市公司申请上市交易的门槛提高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将原来属于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权责交回给证券交易所,这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第五,健全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使资本市场消除信息不对称并处于有效率状况有了保障,使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第六、重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三大禁止交易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规定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修订限制性条款,拓宽合法资金入市场渠道,规定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在这些修订条款中都贯穿一条主线,即在完善证券交易体系和监管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证券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这部分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等三个条款的修订属于重大问题的修订内容
 
   规范收购上市公司制度
   第四章修订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了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约束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体和要求;三是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从法律上杜绝了可能产生的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行为造成股价大幅度波动,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情况的发生,对促进和稳定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证券交易所监管地位
   第五章通过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要集中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管理;三是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运行一线监管者的法律地位和权责,特别给予了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权力;第二、完善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措施。这些条款的修订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加强证券公司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六章通过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主要是强化对证券公司监管和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是增加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门槛,规定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停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和监管;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完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管理。四是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五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了口子,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是改变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加强了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第二、修订了原来限制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第三、加强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从解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到从根本上杜绝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了公众投资者权益。在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