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股权确认>正文
分享到:0

民营企业改制操作细则

  1、公司的职工股,限在开发公司在册在岗职工内部发行;持股职工根据持股份额,享有开发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

  2、职工股权结构中的期股部分在职工全部兑现之前,由ft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在本方案中期股的总数为129.6万股。职工期股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与实股相同比例计算。

  3、期权股是大股东(出让方)与经营者(受让方)约定的在一定期限内(3年内)按原始价格转让的股份。在按约定价格转让完毕后,期股即转变为实股,在此之前期股享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期股收益权不能得到现金分红,其所得红利可按约定向大股东购买期股。

  4、职工持有的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不得退股。

  5、持股职工如经单位批准正常调离公司,应按当时现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办理退股手续,不再继续持有股权。

  6、持股职工如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

  济损失,按赔偿优先原则赔偿损失,余额按现行价格退股。

  7、持股职工自然死亡的,其股权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按现行价格全额退股。

  8、持股职工退休时,其股权可继续持有,也可以按现行价格全额退股。

  9、各种职工股的发行、赠送、退股和转让一律由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办理续。个人不得私下交易,私下转让的股权无效。职工退股时只能由公司受让,公司有权决定退股股权的处置。

  10、持股职工因自行离职、辞职、被公司辞退、除名等情形离开公司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退股手续,逾期办理者即失去持股资格。

  11、相相应持有期股的职工的行为按照“期股制度管理办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