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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于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 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169.132.25.87”,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www.sohu.com.cn”、“www.sina.com.cn”等都是相应网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  2、域名的特点  ⑴ 唯一性  互联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IP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网站。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网站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IP网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 排他性  互联网源于美国。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Mumbers)。ICANN是负责管理网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 识别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网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就如同网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表现形式  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著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而他的名字恰好与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家公司对这位电脑爱好者提起了诉讼,这位电脑爱好者仍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同一个商标是可以使用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的,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域名进行了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如果各不相让,争端就会形成。  2、性质  ⑴ 恶意抢注域名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因为,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⑵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它分为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两种情况。  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