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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简要案情:  2000年6月14日,长城武汉办受让了汉口支行500万借款债权,协议签订时,汉口支行隐瞒了该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事实,致使长城武汉办根本无法实现债权。长城武汉办受让债权后,发现了汉口支行所隐瞒的情事,以汉口支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汉口支行返还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2、判决(答复)要旨:  因这是第一例资产公司起诉原债权银行的案例,湖北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