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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犯罪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十分突出,所占比例极大。一是领导干部商业受贿突出,商业贿赂犯罪虽然属于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不属于贿赂渎职犯罪类型,但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很多,在国家机构执行公务国家工作人员除进行公务贿赂犯罪外也会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二是“四九”、“五九”现象突出,有的干部因接近五十岁,临近退位,有的快要退休,感到劳碌了一辈子,现在两袖空空,充满失落感,产生了补偿心理,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机捞一把,这也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二)顶风作案现象严重,犯罪数额大,后果严重。一是在反腐斗争中顶风作案,商业贿赂犯罪边打边犯,并且“前腐后继”现象严重,前任领导或者负责人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后新任或者新来的人员继续、重新实施同类犯罪行为;二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看,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频发,受贿者占有欲望强烈,来者不拒,行贿者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出手很“重”,如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使一批掌握重权者纷纷落马。

  (三)商业贿赂犯罪发生领域、行业相对集中,并有广泛化的趋势。从全国来看,各地区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烟草营销、土地开发、交通设施建设与改造等领域,并且发生行业相对集中,窝案串案突出。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些干部以同一类职务便利、同一形式、同一内容收受贿赂,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另一个。”而且犯罪领域广泛化,过去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二、拿回扣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在回扣问题上成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

  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

  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