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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8时,辽宁省阜新市委原书记王亚忱等四被告人分别被控职务侵占及虚报注册资本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对被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后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质证。

公诉机关举证认定事实

  华隆公司于2002年4月经阜新市外经贸委批准设立,由大闻华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高文华)与王晓军(中国国籍,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于2002年5月9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高文华,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华隆公司合同规定,注册资本800万元,甲方占60%,乙方占40%,双方按此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在实际注册过程中,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交纳注册资本金,而是在王亚忱的授意下,于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别以大闻华公司和王晓军名义存入账户4800元和3200元。然后,由总经理于雅君和阜新市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会计朱淑清一起,通过粘贴、复印的方法,变造了两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其中一张交款人为大闻华公司,金额为480万元。另一张交款人为王晓军,金额为320万元。同时,该公司仿造银行询证函,造成双方注册资金已到账户的假象。王晓军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资金证明及无效的身份证件。在验资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期间,王亚忱故意提供王晓军个人无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件,骗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在明知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直接指使于雅君、朱淑清变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同时,故意提供王晓军个人虚假无效的外币资金证明,取得了外币资金已投入的假象,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被告人王晓军故意提供个人无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提供虚假无效的外币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

  被告人曹裔睿作为两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在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故意弄虚作假,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高文华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在事先得知双龙公司申请变更为华隆公司被工商部门拒绝的情况下,和王亚忱一起决定重新注册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为达到骗取法人资格的目的,在明知自己作为出资人之一,注册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变造银行存单的方式,取得了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伙同被告人于雅君、曹裔睿、高文华,在华隆公司申请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王亚忱等被告人全部否认

  对于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王亚忱全部予以否认,认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他称,华隆公司取得的第一个营业执照是2002年5月9日,但执照上清楚载明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零万元人民币。这里的零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符合中外合资企业关于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由此说明,登记主管部门没有被欺骗,而是法规允许实收资本是零万元人民币。

  2003年年检验资时,华隆公司外方资金早已到位,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因此,在新换的2003年营业执照上,清楚地记载着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实缴资金为肆佰万元人民币。这同样证明,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对华隆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是十分清楚的,并不是因为华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800万元受欺骗才发给营业执照的。

  根据华隆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登记由中方负责。华隆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全过程及具体操作,都是由中方股东高文华进行的。他的“总指挥”职务是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注册事宜与他无关,更没有授意他人造假。万家灯火洗浴中心是高文华经营的企业,他不认识该中心的会计朱淑清,也无法“直接指使”。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两张变造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及仿造的银行询证函,他供述确实如此,但不是他指使进行的,而是高文华实施的,他事后发现此事后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王亚忱的辩护律师认为,王亚忱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主体。华隆公司的合资合同也规定,办理公司申请批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由中方股东负责。王亚忱不是中方股东,也不是股东推选的代表或他们共同委托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代理人。至于他的“总指挥”职责,委托书也清楚载明,是阜新商贸城建设项目的总指挥,是全权处理华隆公司成立后的各项工作。大量证据均也证明了华隆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的全过程及具体的操作都是由中方股东进行的,与王亚忱无关。

  被告人王晓军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也予以否认。他陈述华隆公司怎样注册的他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并且自己应父亲王亚忱的要求向华隆公司投入了美元及人民币,共计400万元人民币。关于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明,他认为当时并非无效。而外币资金证明也是真实的,至于是否符合验资的要求,是否无效,他皆不清楚。

  被告人于雅君对这一指控也不予认可。她陈述王亚忱没有授意她造假,她也没有参与造假。自己不认识万家灯火的朱淑清,没有和她一起参与变造存款凭证。

  被告人曹裔睿辩解她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一个打工的,没有造假的主观故意。她向工商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都是高文华提供给她的复印件,自己没有审查这些文件真假的义务。

  法庭审理揭示了这样的真相

  无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罪名是否成立,法庭审理已经揭示了这样的真相:华隆公司不是由双龙公司变更而来,而是全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规定均以现金方式投入而没有实物。王晓军的300多万元注册资金在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前到了位,而高文华对华隆公司始终没有投入注册资本金,更没有上亿元的投入。被告人曹裔睿供述,高文华曾投入过100万元,但他很快又拿走了,并且拿走的是1000多万元。

  本报沈阳10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