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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4日发出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那么,国企改革改制过程中,作为企业主体的职工,拥有哪些民主权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此怎样规定?如何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应有尊重和切实保障?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工会有何主张?工会该做和能做的又是什么……记者就此进一步采访了全总有关负责人及基层职工。

   《通知》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以及职代会职权等方面内容的强调,都是对已有规定和精神的重申,因此,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当务之急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通知》中对于国企改制中依法依规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强调,是公众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关注焦点。

   其实,了解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人都知道,类似上述这样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早已作出规定和明确。

   “此次《通知》的主要依据,涉及《宪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据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介绍,早在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此后《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又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别是2002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对依法依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作出规定。

   比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九条即明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则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等等。

   “实践证明,凡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充分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的,企业改革改制就能顺利进行。”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依法依规地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使改制工作受到了影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有的企业甚至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采访中,职工们纷纷表示,企业发展凝结了广大职工的智慧和汗水。既然职工是企业改革的主体,企业改制重组又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就应该尊重职工的意见。事实上,绝大多数职工都是通情达理的,支持企业改制以求企业发展的。一些基层工会干部说,“但是,对那种行政强制主导、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式的改制,职工不能答应,也是不能接受的。”

   “实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本来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郭军说,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管理公开、透明、民主,这意味着只有加强民主管理,才能更好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何况,在我国,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不存在理论、政策和法规意义上的异议”。

   既然《通知》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以及职代会职权等方面内容的强调,都是对已有规定和精神的重申,那么,对企业改制的决策者、执行者以及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来说,严格依法依规地推进改革,使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当务之急。

   对此,陈荣书则表示,《通知》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全总根据新形势对各级工会参与企业改制提出了新要求。他认为,当前,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地方企业改制重组步伐加快、任务加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一项重要工作,改制完成的企业也有二次、三次改制问题。“全总出台这一《通知》,目的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工会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企业改制规范进行,协助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综观《通知》全文,可以发现,其主要内容不外三方面:

   一是要求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是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协助、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协助、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工会干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显然,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各级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陈荣书表示,多年来广大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来,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离开了企业的改革发展,职工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离开了职工对改革的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就会失去动力。

   他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企业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