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股权质押>正文
分享到:0

  一、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

  (一)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