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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清算,会出现两种状况:一种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就按照前面已经叙述过的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并按法定的原则分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另一种状况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如果自己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并予以公告。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主要是总结清算组的破产清算工作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即交代清楚清算组的由来。

  (二)、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分以下若干项: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时间,接管的具体内容,参加接管的人员等;

  指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等;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等;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情况和追讨的结果及追讨中遇到的问题;

  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

  对破产企业的清理和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包括对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

  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情况及清算组参与诉讼情况;

  对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及解除合同情况和继续履行合同情况;

  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情况;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