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股权收购>正文
分享到:0

  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已参加公司管理或已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受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但股权受让方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他们的上述行为予以配合、认同,是否导致股权实际转让,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身份哪?

  二、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履行,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受让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承担了股东义务,和其他股东没有区别,法律应尊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并补办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认股东的资格,否认已经完成的股权变动,是对股权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真实意思否定,是对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

  三、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在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该标准明确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排斥隐名投资人在不存在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在出现争议时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从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